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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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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產權市場的發展,知識產權資本化正逐步成為經濟生活中的常見現象, 對于知識產權資本化,目前我國雖然已有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依據,但是在專利交易中仍然存在欺詐行為。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但是,隨著專利權申請量、專利糾紛案的逐年增多,專利代理人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因此也出現了“黑代”等亂像,為了保護專利所有者的的利益,選擇專業合法的專利代理人與代理機構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