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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是侵犯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 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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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遏制各類專利侵權行為,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保證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保護創新,激勵發明創造。此外,專利侵權糾紛的特殊性是由于專利權是技術與法律結合的產物,請求人如果不是很熟悉法律及技術,最好是請專利代理人或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律師和機構幫助,再向有處理專利糾紛職能的部門請求處理或起訴,以免走彎路,浪費人力、物力。